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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安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监管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2015-11-1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各街道,区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履约监管和验收管理,确保政府采购质量,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制订了《宝安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监管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监察局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38365365

 

一三年九月二十七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政府采购  履约监管  验收管理  通知

  抄送:远东、晓东 同志

  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3年9月27印发

(印100份)

 

 

宝安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监管

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履约监督及合同验收管理,确保政府采购质量,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结合宝安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通过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的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服务、工程、系统集成等采购项目的履约监管和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监管和验收的依据。供应商与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监管是从政府采购完成并确定中标结果起到采购合同规定所有内容履行完毕这一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过程,包括对交货、包装、运输、工程实施、售后及各项服务内容的监管、验收与评价。

第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是指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阶段性结果或最终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价。

第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监管和验收工作中,应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 职责划分

第七条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监管及验收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采购人应当组成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每个项目都要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和项目履约考核报告。验收小组的成员应当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本单位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以及其他第三评审方参加验收。

因验收产生的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或由组织者承担。

采购人应加强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并在采购、履约监管和验收环节明确责任人员。

采购人应督促中标供应商依法依规诚信履约。 

第八条 宝安区财政局是宝安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监察、审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对履约监管和验收的实施过程组织不定期抽查工作,联合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重点检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约定落实情况,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第三部分 项目履约监管和验收

第十条 采购人从项目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即开始采购项目的履约监管过程。

第十一条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招标文件、答疑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他承诺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订立后十日内向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时或者解除合同的,应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及时到区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同时提交其变更原因的报告书,该变更不能违反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及相关财政规定。

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质量标准、售后服务、履约时间和地点等,实质性内容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在合同中应明确履约监管验收的标准和违约处理的方法。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采购人在签订合同后,应做好组织接收和验收的准备。采购人在货物已安装运行或工程(服务)已竣工(完成)10个工作日内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项目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验收合格或不合格”字样, 验收报告应由验收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采购人公章。

第十三条 履约监管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履约质量、设备投入、人员投入、材料、附件、作业规范、实施标准、过程服务及项目或设备验收后的售后服务。

对于工程类项目,应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政府建设工程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深宝府办【201094号)的规定,对工程的材料、人工、质量、规范等方面进行重点监管。

对于具有清单管理要求的服务类项目,应按照清单的规定及内容对照落实,将清单作为该项目履约监管的重要依据,在采购合同履行完毕的30日内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合同履约考核报告

对于过程管理的服务类项目或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应根据项目所需制定相应的履约考核方案,在合同履约期间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履约考核工作,在采购合同履行完毕的30日内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合同履约考核报告

对于货物类或集成类项目,采购人在采购合同履行完毕的30日内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合同履约考核报告

第十四条 采购人要根据项目验收和履约监管的情况如实填报项目验收报告和项目履约考核报告,并将项目验收报告和项目履约考核报告及时反馈到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第四部分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采购人在履约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应及时责成供应商整改,并在验收报告和履约考核报告中注明整改结果,如供应商拒绝整改则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及时通知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经确认属假冒伪劣产品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1、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服务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工程的数量、材料、工艺、质量、性能、技术指标、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或降低标准的(合同未约定的,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2、供应商在安装、调试或服务规范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3、供应商在服务或工程类项目未按约定投入设备、人员、未按作业标准作业、未按规定支付人员工资的(合同未约定的,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4、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采购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现问题未向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接收、验收和付款等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中标供应商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降低服务标准和质量等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回访、电话询问、随机性抽查、收集采购项目履约考核报告和验收报告等方式加强对供应商履约监管情况的跟踪考核。

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跟踪考核结果鼓励和奖励政府采购业绩突出、服务诚实守信的供应商;对弄虚作假、不遵守承诺的供应商进行制裁和处罚,提高采购质量,规范供应商竞争行为,切实维护采购人的合法利益,降低政府采购风险。

第十九条 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人违约且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等问题的反映,应指定专人及时核实并及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第二十条 宝安区财政局及其他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各自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发现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服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各自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供应商、宝安区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中华人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分并予以通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部分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进行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监管和验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目前深圳市政府有关规定,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不在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采购的,其合同履约监管和验收按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宝安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